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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保障、防震、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拟订并落实人民防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建设。负责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战时组织并且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三)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并实施。负责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指导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各方主体行为。组织拟订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造价、交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的策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建设。起草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标准,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容貌秩序治理,指导督促乡镇开展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配置。组织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供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以及城乡供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人行道、路灯、护栏、雨污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监督管理燃气、供排水行业。负责自备水源、供水管网监督管理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安全饮水工作。指导城市排涝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杆管线新建、迁改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城镇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杆管线综合规划、年度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城镇杆管线的改建、迁建和新建工作,统筹推进杆管线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城镇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杆管线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制度、程序,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十)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职责。负责地震监测职责。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核检查备案。组织拟订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散装水泥、新技术、新材料推广。

  (十一)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执业资格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统计等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