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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通报

时间: 2024-07-07 12:51:41 |   作者: 保温材料

  今年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明显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组织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检验测试公司门槛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数据、结果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编制的质量手册、授权签字人的能力确认记录、2024年度质量监督计划、设备校准/检定计划、维护计划、核查计划及记录等体系运行文件;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检测项目超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能力范围)情况;当事人出具报告的原始记录存在检验项目的原始数据记录一栏无具体数值情况。经查,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且无法对相关数据、结果进行复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环保部门移送线索,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2)HKJC(综)120101号)为不实检测报告。经查,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为泰州市某沥青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上述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对该沥青生产企业的DA001排气筒出口进行颗粒物采样时,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三次检测烟气流速分别为1.7m/s、2.2 m/s、1.8 m/s,而采样仪器设定三次检测采样流量均为35L/min,与《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7.3.5“采样过程中采样嘴的吸气速度与测点处的气流速度应基本相等,相对误差小于10%”的规定不符,未按照方法标准进行样品采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生产、销售至某地块项目工程中600*600*35mm、600*600*50mm两种规格复合材料保温板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关停复合材料保温板的检验室,不具备相应检验测试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产技术经验及以往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情况,伪造了上述规格复合材料保温板的检验报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上述规格复合材料保温板货值金额共计3651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称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和现场实际采样时间不符。经查,当事人制作的《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检测报告中的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表中的实际采样时间不符;采样人员的采样步骤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流程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