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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切】中国台湾从2017年度开始实行转让定价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三层结构

时间: 2024-02-02 08:50:43 |   作者: 保温材料

  原标题:【关切】中国台湾从2017年度开始实行转让定价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三层文档结构

  【特别关注】中国台湾从2017年度开始实行转让定价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三层文档结构

  为因应国际移转订价发展的新趋势及符合国际组织检视标准,提升课税信息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国避税,并兼顾跨国企业移转订价文据之遵循成本,财政部于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增订跨国公司集团在我国境内有营利事业成员者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并自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以完备国际要求之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

  财政部表示,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于104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计划13「移转订价文据及国别报告(Transfer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成果报告,建议各国建立「集团主档报告(Master File)」、「本国事业报告(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并将国别报告之订定、信息交换及运用情形列入落实 BEPS行动计划结论最低标准之一,成为国际间检视各国是否合作之重要指标,多国爰陆续参采发布OECD移转订价文据新规定。

  我国参酌上开成果报告建议事项修正本准则,以完备移转订价文据,与国际接轨,修正重点(详附件)如下:

  一、 关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提供数据部分,营利事业除应揭露关系人资料,配合本次增订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文据规定,属跨国公司集团之我国营利事业成员应并同揭露经指定送交集团主档报告之境内成员、最终母公司、经指定送交国别报告之境内成员或代理最终母公司送交国别报告之成员及相关资料。

  二、 本次增修之移转订价三层文据规范,其规范意旨及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说明如下:

  (一)集团主档报告,为本次新增文据,主要协助稽征机关了解国内营利事业所属跨国公司集团全球经营情形及移转订价政策,评估其藉移转订价规避我国纳税义务之风险。

  1、应送交主体:属跨国公司集团成员之我国营利事业,且其收入总额、跨境受控交易金额或其他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相关标准者。集团于我国境内如有多个须送交之成员,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员送交,其他境内成员免送交。

  2、应送交时点:结算申报时备妥,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送交所在地稽征机关。

  3、报告内容:包括跨国公司集团之组织架构、经营状况概述、集团之非货币性资产、集团成员间之融资活动及集团之财务与税务情形等。

  (二)移转订价报告,为既有文据,本次系参酌OECD成果报告有关「本国事业报告」建议,修正报告应包括之内容。

  3、报告内容:企业综览、公司集团组织及管理结构、受控交易之汇整数据、受控交易分析、公司法规定之关系报告书及关系公司合并营业报告书及其他与关系人或受控交易有关并影响其订价之文件。

  (三)国别报告,系本次新增文据,旨在了解国内营利事业所属跨国公司集团于各租税管辖区之利润配置与各成员主要营运活动是否相当,供稽征机关有效评估国内营利事业藉移转订价规避我国纳税义务之风险,并与其他租税管辖区进行税务合作。

  1、应送交主体:由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母公司(UPE)准备及送交;如另指定代理送交成员(SPE),由该成员送交国别报告;如前开UPE或SPE为境外公司,且我国无法透过相关协议(如租税协议、信息交换协议或主管机关协议)取得其国别报告时,应由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成员送交国别报告。集团于我国境内如有多个成员,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员送交,其他境内成员免送交。

  (1)跨国公司集团于营运所在国之收入、所得税前损益、已纳所得税及当期应付所得税、实收资本额、累积盈余、员工数及有形资产(现金及约当现金除外)合计数。

  (2)列示各跨国公司集团成员之居住地或设立地国及其主要活动情形(如研究与发展;持有或管理知识产权;采购;制造或生产;销售、营销或配销;行政、管理或支持服务等)。

  三、 配合本次增修移转订价三层文据规范,营利事业未依规定送交或提示之文据为关系其所得额之资料、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税捐稽征法第46条规定处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增修3项文据之送交主体、期限及报告内容均依循OECD之一致性规范。有关得免备妥并送交集团主档报告之收入总额、跨境受控交易金额或其他相关事项标准,及得免送国别报告之跨国公司集团前1年度合并收入总额标准,财政部将参考国际做法及我国企业与税制差异情形订定,于近期发布。

  财政部提醒,营利事业不符合有关避风港标准者,自办理106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应揭露关系人事务数据及跨国公司集团有关信息、备妥集团主档报告及移转订价报告,并于107年底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了解此次修正内容之需要,可于该部赋税署网站(),点选「赋税法规查询法律与法规命令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查询。

  附件: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说明、跨国公司集团应送交国别 告(CbCR)主体。(略)

  为因应国际移转订价发展的新趋势,提升课税信息透明度,有效进行跨国合作防杜避税,财政部参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发布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计划13「移转订价文据及国别报告」成果报告(以下简称OECD成果报告),于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增订跨国公司集团在我国境内有营利事业成员(含最终母公司)者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Master File)及「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并自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以完备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又为兼顾跨国公司集团制作移转订价文据之遵循成本,该部参考国际做法、我国国情及外界意见,将于近日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订定跨国公司集团在我国得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之避风港标准。

  财政部说明,「集团主档报告」部分,OECD成果报告建议由各国自行规范免送交标准,经参酌邻近国家或地区之规范及衡酌我国企业规模,订定得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之规定如次:

  一、属跨国公司集团成员之我国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未达新台币30亿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总额未达新台币15亿元。所称全年跨境受控交易总额,指我国境内营利事业成员与我国境外其他成员间所从事之受控交易总额,不分交易类型,其交易所涉我国境内营利事业之收入或支出,以绝对金额相加之全年总额。

  二、跨国公司集团在我国境内有2个以上营利事业成员者,依个别成员分别适用上开规定;其有2个以上营利事业成员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者,得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1条之1序文后段规定指定其中1个营利事业成员送交。

  「国别报告」部分,进行跨国信息交换作业,已列为OECD BEPS 4项最低标准之一,要求各国执行。为利执行,OECD成果报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风港门坎(跨国公司集团前一年度合并收入总额未达欧元7.5亿元),爰据以订定免送交「国别报告」之范围如下:

  一、我国营利事业属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简称UPE),该集团前一年度合并收入总额未达新台币270亿元。

  二、我国营利事业所属跨国公司集团之UPE在我国境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UPE居住地国(或地区)定有申报国别报告之法令规定,且该集团符合该居住地国(或地区)依上开OECD成果报告订定之免送交国别报告标准。

  (二)UPE居住地国(或地区)未定有申报国别报告之法令规定,经该集团指定其他成员代理最终母公司(SurrogateParent Entity,以下简称SPE)送交国别报告,且符合该SPE居住地国(或地区)依前开OECD成果报告订定之免送交国别报告标准。

  (三)UPE居住地国(或地区)未定有申报国别报告之法令规定,且未指定集团其他成员为SPE,符合我国所定免送交国别报告标准(即该集团前1年度合并收入总额未达新台币270亿元)。

  财政部指出,上开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之标准,已最大限度地考虑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及稽征机关选案与查核信息需求而订定,依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估算,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案件约500余件,仅占该年度结算申报件数0.06%。至免送交「国别报告」之标准,乃依循OECD一致性避风港规范,以UPE在我国之跨国公司集团初估,107年底应送交国别报告约160家(不包括UPE在境外之营利事业)。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欧盟近来就第三国税务体制依3项标准做检视,并于今年12月5日发布「税务不合作国家名单」(List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其中检视标准之一为「执行反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措施」,即检视相关国家订定国别报告法令规定、信息交换及运用情形。我国于今年修正发布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完备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并将与租税协议伙伴国商谈国别报告自动交换事宜,足证我国多年来逐步落实BEP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之决心,此为我国未被列入欧盟不合作名单原因之一。财政部提醒,营利事业不符合上述避风港标准者,自办理106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起,除应揭露关系人事务数据及跨国公司集团有关信息外,应备妥集团主档报告,并于107年底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经由自行检视企业组织架构、功能、风险、资产与利润配置相不相符,以降低移转订价查核补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