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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06
  • 作者:bob主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推动减税降费的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未来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犁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方针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断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成果为准。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企业,按规则处理汇算清缴后确认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则外,可自处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交税人根据2021年处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成果确认是不是依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新建立企业,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则处理初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依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新建立企业,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建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建立当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则处理初次汇算清缴后确认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交税人,自处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初次处理汇算清缴确认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建立企业按规则处理初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则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根据初次汇算清缴成果确认是不是可申报享用减免优惠。 新建立企业按规则处理初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则申报交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初次汇算清缴成果进行更正。 (三)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建立企业,逾期处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根据逾期处理或更正申报的成果,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用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转为一般交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按规则挂号为一般交税人的,自一般交税人收效之日起不再依照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方针。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应当挂号为一般交税人而未挂号,经税务机关告诉,逾期仍不处理挂号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依照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交税人若契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建立企业的景象,或挂号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产业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交税人适用)〉附列材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材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核算表)》,添加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正有关填表阐明(详细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法 交税人自行申报享用减免优惠,不需额定提交材料。 五、关于交税人未及时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解决方法 交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请求抵减今后交税期的应交税费款或许请求交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履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当地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方针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建立企业,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断定依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履行。 (三)2024年处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认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交税人申报享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减征份额的规则发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会再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产业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交税人适用)〉附列材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材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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