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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岳农函〔2018〕61号)
时间: 2024-08-05 22:08:06 | 作者: 种植保温反射材料
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岳阳楼区农林水务局,经开区农村工作部,南湖新区农委:
8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系我国首次发生,农业农村部立即启动了疫情II级应急响应。根据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传入和扩散蔓延,现紧急通知如下: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目前尚且没有有效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我市是生猪养殖大市,养猪业发展事关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事关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非洲猪瘟对养猪业构成严重威胁,我市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将无法估量。各县市区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首要工作来抓,强化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县市区要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特别是对近期从辽宁省及东北、华北调入的生猪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发病死亡的,立即限制移动,并按程序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接到生猪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县市区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见附件2)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严格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必要时,按照《重大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先行采取封锁、扑杀等控制措施。疫情确诊后,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疫区,做好动物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禁止从沈阳市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调运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非洲猪瘟疫区以外的低风险区调运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强化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和落地报告,配合做好移动监管。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职,加强对来自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突出抓好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把好关口,认真查证验物,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要按照“四不准一处理”规定果断处置,严防疫情传入。
各县市区要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上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养猪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发布风险提示;严禁生猪经纪人和养猪场(户)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违者予以重罚。组织并且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养和训练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早期报告和规范应对能力。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控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研究。未经市农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的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可以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活动。
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农业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22号)要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协调财政部门增加防控经费投入,支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市场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科普知识宣传。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厉打击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跨省调运畜禽等违法行为。
鉴于非洲猪瘟疫情已在我国发生,各县市区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请各县市区每日将疫情排查进展情况报市农委兽医药政科,各县市区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的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市农委。
及时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病例,初步评估疫情波及范围,为下一步防治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安排基层兽医工作人员每天对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开展现场巡查;生猪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做好待宰生猪的检视,对屠宰后的生猪重点观察其脾脏、淋巴结是否异常,如脾脏肿大、淋巴结出血等。在巡查中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的,屠宰环节发现脾脏肿大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样品采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可疑生猪和病死猪的样品,做好标记并认真填写采样登记单,及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病死猪,选择症状明显的进行剖检,观察其剖检变化,对发现脾脏异常肿大的,采集2头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并拍照记录。
2.对出现可疑症状的生猪及同群猪,每栋(舍)选择2头, 采集抗凝血和血清样品。
采样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应接受相应的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进入场(户)前后,要按要求穿好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人为引发次生疫情。采样结束后,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尸体和场地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样品按要求做包装和寄送,避免发生溢洒情况。
各县市区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疫情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移动。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疫情解除封锁。
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规范采集病死猪的脾脏和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及时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对符合采样要求的场点要进行采样送检。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销毁尸体后,应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做彻底清洗消毒。